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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官分享会】新公司法解读及公司诉讼案件应对
图为李涛院长
李涛院长首先回顾了历次公司法的修改、修正历程,并特别指出,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实质性变动,强调此次修订的公司法是“对于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”。
李涛院长重点梳理了新《公司法》有关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,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、债权和股权纳入出资资产范围、资本充实责任等。指出新《公司法》不仅对股东出资义务强调“赔偿责任”,同时股东间也存在相互间义务,新增催缴失权制度,同时讨论了的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施的难点。
新《公司法》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制度中,允许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,不设监事;同时“由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”,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同时,董事、监事、高管对公司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,也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。当董监高存在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此外,李涛院长还介绍了新《公司法》实行后,可能会面对的典型公司诉讼案件及应对策略,如股东失权制度引发的股东失权异议纠纷;而公司法修订涉及到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,尤其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(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)、第一百六十六条(为亲友非法牟利罪)及第一百六十九条(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公司、企业资产罪)等与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相关的罪名体系。
李涛院长与参会律师合影